满心欢喜租赁厂房,装修入场后却因厂房系违法建筑被政府强制拆除,租户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苏某因经营餐具消毒业务需要,与被告江津区某农场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该农场将其位于江津区白沙镇的一间1000余平米的养猪厂房租赁给苏某使用,使用时间为10年。 协议签订后,苏某根据经营需要,对该养猪厂房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安装了相关设施、设备,累计投入70余万元,而后正式投入运营。 然而,2019年3月,苏某租赁的该厂房被认定为“大棚房”整治对象,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厂房拆除后,苏某就自己的损失,与该农场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本案中,被告江津某农场将未经审批修建的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厂房因系违法建筑被相关部门拆除,该农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原告因厂房被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租赁该厂房时未尽到对租赁物相关手续的审查义务,亦有过错。最终,经多次调解,该农场向原告苏某赔偿45万元。 法官提醒:法律明确规定,属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对已形成的装饰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出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物合法、符合使用途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手续审查,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