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善用调解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 2020-07-22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17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审判方式,运用调解手段,成功调解一起不服环保行政处罚行政案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并在兼顾生态环保利益的同时助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

2019年7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排放超标,向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机械制造公司对处罚不服,向江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机械制造公司环保设施齐全且一直运行良好,本次废气排放超标程度较低,系轻微违法,且为偶发事件。另外,该公司以生产摩托车配件为主,属于重庆支柱产业“汽摩”产业。因疫情原因,已停工数月,损失较大,目前员工工资已不能正常发放,复产处于关键节点。如果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将可能进一步将其推至破产边缘。

为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坚持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根据案件特点,依法推进案件调解。通过耐心讲解,向双方释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并引导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促使双方通过更加便捷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

最终,九龙坡区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表示理解企业的难处,在当前疫情影响下,愿意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在法定幅度内将处罚金额调整为12万元。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涉案行政机关和企业均表示,感谢法院积极主动发挥司法职能,努力化解矛盾,共克疫情时艰,为民营企业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承办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可以调解。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可对涉案机械制造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该企业系轻微违法,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成功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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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善用调解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审判方式,运用调解手段,成功调解一起不服环保行政处罚行政案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并在兼顾生态环保利益的同时助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

2019年7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排放超标,向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机械制造公司对处罚不服,向江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机械制造公司环保设施齐全且一直运行良好,本次废气排放超标程度较低,系轻微违法,且为偶发事件。另外,该公司以生产摩托车配件为主,属于重庆支柱产业“汽摩”产业。因疫情原因,已停工数月,损失较大,目前员工工资已不能正常发放,复产处于关键节点。如果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将可能进一步将其推至破产边缘。

为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坚持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根据案件特点,依法推进案件调解。通过耐心讲解,向双方释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并引导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促使双方通过更加便捷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

最终,九龙坡区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表示理解企业的难处,在当前疫情影响下,愿意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在法定幅度内将处罚金额调整为12万元。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涉案行政机关和企业均表示,感谢法院积极主动发挥司法职能,努力化解矛盾,共克疫情时艰,为民营企业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承办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可以调解。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可对涉案机械制造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该企业系轻微违法,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成功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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