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市五中法院发布关于探索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情况通报 本网讯 去年12月31日,重庆破产法庭揭牌成立,系全国第七家、西部首家专门破产审判机构。7月23日,市五中法院通报,截至6月30日,重庆破产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541件,其中破产申请审查案件327件、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28件、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109件、强制清算案件23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54件。已审结各类案件315件。 据介绍,目前重庆破产法庭已实现了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以10名员额法官为核心,构建“1+1+1”审判团队,划分为3个合议庭,实行随机分案、扁平化管理。建立案件台账,在个案中统计时间、成本、结果等“办理破产”核心指标。建立破产案件“周通报,月分析”制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成立半年以来,重庆破产法庭不断探索创新重庆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破产审判水平。截至6月30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75件,占比高达68.80%,已审结13件,平均审理时间为75.31天,其中“重庆圣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仅耗时53天。针对无人员、无财产、无账簿的“三无企业”采用“一堂清”审理模式,通过一次债权人会议即完成确认债权、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所有事宜,进一步提升了破产审判效率。 面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而执行案件分布在40余家中、基层法院的情况,市高法院出台通知,明确“执转破”案件由执行法院直接移送重庆破产法庭审查。重庆破产法庭先后与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江津法院等签订协议建立了“执转破”常态化协作机制。同时为简化程序,统一制作了令状式、要素式“执转破”文书格式,减轻执行法官的工作量。截止目前已接收“执转破”案件23件。 同时,重庆破产法庭还充分利用“府院协调”机制,就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土地调规、房地产办证、企业资质恢复等问题,先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调解决破产实务中常见的破产费用负担、税务结算、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等实际问题,将“个案协调”逐步转化为“整体联动”。 相关链接>>> 重庆破产法庭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一、正确区分劳务报酬与职工工资,依法公正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李学才与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判决天纬渝盛公司向李学才支付劳务报酬50万元。2018年6月27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李学才对天纬渝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10日,天纬渝盛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认为李学才申报的债权系劳务报酬,不应列入职工债权。李学才不服债权表确认的债权结果,向綦江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綦江法院认为,李学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天纬渝盛公司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李学才所申报的债权也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为劳务报酬,且李学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报的债权属于职工债权,所以驳回李学才的诉讼请求。李学才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本案中,李学才的劳务报酬已由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也不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资的情形,不属于工资。明显也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资”之外的债权,不应列为第一顺位予以清偿。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种,但是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资的劳务报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工资等债权,不应列为第一顺位予以清偿。 二、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应当终结破产程序——重庆天梦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梦星劳务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对天梦星劳务公司财产状况、职工债权情况、欠税、债权申报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无任何资产。 截止债权申报期限,仅有一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1笔债权,债权金额64,886元。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有本案第三人与本案唯一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支付债权人3万元,债权人放弃对天梦星劳务公司债权34,886元;同时,第三人自愿承担本案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费用及破产申请费。上述款项第三人均当庭支付完毕。 【审理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本案截止申报债权期限,仅有一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第三人为天梦星劳务公司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终结天梦星劳务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因第三人为天梦星劳务公司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天梦星劳务公司对外负债已全部清偿,不再具备破产清算条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保住了天梦星劳务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营运价值。 三、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高效审结破产案件——重庆圣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圣麦餐饮公司无证经营食品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合计总额5,442,240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圣麦餐饮公司未能缴纳上述罚没款项,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20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圣麦餐饮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了管理人。针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具体情况,合议庭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合议庭及时组织债务人与管理人进行了账簿、文书、印章等材料的交接,并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30天,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2020年5月11日,债务人的两名股东、管理人以及本案唯一的债权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期参加债权人会议。会上,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提交的《核查债权的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均无异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圣麦餐饮公司破产,并对《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予以认可。根据该分配方案,圣麦餐饮公司可供分配财产扣除破产费用后,债权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偿26,202.78元。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圣麦餐饮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圣麦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是重庆破产法庭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结的破产清算第一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后仅用时53天。该案的快速审结,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记者 张柳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