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前后,位于重庆市江津城区的某健身机构在开业前夕,便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开业大酬宾”,向市民低价办理健身年卡,还赠送限量精美礼品。 江津区居民王某等29人看到宣传信息后,认为“提前充值即可省钱,非常划算”,随即先后与该健身机构签订了《健身入会合约》《私教课程购买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了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据统计,该健身机构累计收取会员费、课程费62008元。
然而,合同签订后,该健身机构却迟迟不开门营业。王某等人咨询具体开业时间,商家工作人员也百般推诿,一直未得到明确答复。同年10月,王某等人前往商家所在店面处时,发现该商家竟已关门停业。同时,还得知该健身机构有拖欠门面租金、教练工资等情况。王某等人遂将该健身机构起诉至江津法院,请求解除《健身入会合同》并返还会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等人已支付了费用,履行其合同义务。商家理当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但其停止营业致使不能实现健身的合同目的,商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支持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