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舒楚寒)近日, 20万尾鱼苗在江北区检察院、区河长办、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分局、五宝镇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起的见证下,游进长江天然水域——江北区五宝镇明月湖里,这标志着我市首例检方支持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的成功办理。 据了解,这次增殖放流的鱼苗价值3万余元,是江北区检察院支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行政机关江北区农业农村委与涉案当事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一次有力实践,也是该院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长江十年禁渔、促进渔业资源恢复的新探索。 20万尾鱼儿欢快地游向明月湖 秋高气爽下的明月湖,绿树环绕、清澈平静。当20万尾鱼儿一起在湖里游开时,划出一道又一道水浪,让泛起波光粼粼的湖面更为迷人。 增殖放流现场,检察干警、公安民警、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与涉案当事人一道,将20万尾6-8厘米长共计2000余斤的鱼苗,品种包括了花鲢、白鲢、鲫鱼、草鱼、青鱼……全部投放到了明月湖中。 据了解,因现在是长江涨水期,鱼苗在自然河流中存活率不高,所以本次放流选择在了江北区五宝镇明月湖放生点。明月湖系长江的天然水域可联通长江,鱼苗将在此进行为期1年左右的暂时喂养后,再把它们放归于长江流域。 “希望通过鱼苗的投放,帮助明月湖和长江水域建立起生态的多样性。”参与增殖放流的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李雪琴说道。 而参与增殖放流的当事人也称:“从今往后,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谨记长江十年禁渔的规定,并规劝我喜欢钓鱼的朋友,一起守护好我们的母亲河。” 鱼苗款来自检方支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在增殖放流现场,李雪琴介绍,这次购买鱼苗的资金有3万余元,主要来自三起案件的当事人,其中两起案件还涉及刑事犯罪。今年8月,检方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7月中旬,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三人在江北鱼嘴镇梅子湾大桥下的朝阳溪(禁渔区),将捕鱼工具地笼网(禁用渔具)放到河里。几天后,由周某开车,将三人载到下网处,拉起之前下放的地笼网,并将捕获的渔获全部拾起,装入带到现场的铁桶中。 上岸后,周某、周某某被当场捉获,现场查获渔获重量共计15.15公斤。次日,刘某某、曾某某投案自首。目前,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依法作微罪不诉处理。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本次非法捕捞将实际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 1.54 万尾。 随后,江北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在证据材料的收集中了解到,涉案的当事人有意愿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为此,检察官主动联系赔偿权利人江北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江北区农业农村委,并支持双方进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江北区检察院则以支持磋商人身份,见证了双方的磋商,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签订。 据悉,与该案一起,在江北区检察院支持见证下,达成磋商协议的,还有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另外两起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三起案件当事人在磋商协议达成后,当天便到鱼苗销售点订购了增殖放流鱼苗。 小成本让受损公益及时修复 今年5月,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市生态环境局等七家单位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提出要强化诉前联系,诉中协作,以及诉讼衔接和强化修复实效等。 “围绕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这一主题,我们结合实际,支持了三起案件启动磋商程序,并取得实效。”李雪琴表示,此举算是用了最小成本,实现受损公益及时修复,并达到较好的效果。 江北区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队负责人谭鹏也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了检察机关的有力支持,让磋商得以快速顺利开展。通过磋商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能快速履行,减轻了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能尽快修复生态环境,可谓一举多得。也希望两家单位,今后能深入开展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执行,探索出新的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