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却驾驶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10级伤残。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摩托车驾驶员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依法向摩托车驾驶员追偿。 2019年10月9日上午,艾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永川区某学院足球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方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艾某系摩托车车主,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艾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靠右行驶,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方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此次事故共造成方某医疗费、鉴定费用等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4万余元。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了方某9万余元,但由于艾某事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艾某追偿。除了需承担民事责任,9月18日,艾某还因此被永川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 李军 张娜 记者 杨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