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参照《决定》执行。 再次整改测评不过关可质询 《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可跟踪问效、专项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以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市人大有关专委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座谈调研、听取汇报、实地察看、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和问题突出责任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决定》规定,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继续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对再次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仍未超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等监督方式。 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市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依法研究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口头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严重违反规定人员可撤职 《决定》规定,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作出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要求报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不如实报告审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对市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应当追责而未追究的;妨碍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的;未依法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的。 违反本《决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撤销职务。 每年11月听取并审议报告 《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11月份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和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7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决议应当向社会公开。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