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刚刚发生,车主竟下车“撒腿就跑”!这种情况下,车主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7月某日凌晨,刘某驾驶小汽车沿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中段行驶。当车行驶至玫瑰街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刘某的车辆与停靠在路边付某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车头猛烈地撞向了付某车辆的车尾。 碰撞时,强大的冲击力使付某的小汽车车头跟停靠在前方的另一辆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慌张的刘某直接选择弃车逃离现场。正在不远处吃宵夜的付某发现事故后,立即报了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而后,付某维修其受损车辆共计花费了51086元。 付某本想联系刘某寻求赔偿,但一直无法找到刘某。付某遂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了先行赔偿。该保险公司接到付某的索赔申请后,按照商业险的相关合同约定先行向付某赔付了全部损失,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2019年年底,该保险公司以刘某以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江津法院,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主张由两者共同赔偿其损失51086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履行了赔付义务,故其自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在第三者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参加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江津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49086元由刘某自行承担。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提醒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勿逃离现场!否则,不仅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还要面临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风险。如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小贴士: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